8月27日上午,寻乌县人民法院通过视频公开开庭审理寻乌县东江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投公司)原董事长刘某洲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

  该案由寻乌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

  ● 受贿罪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洲担任寻乌县东投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决定东投公司对外借款过程中,收受借款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71.79万元。

  ● 挪用公款罪

  2017年5月,被告人刘某洲担任寻乌县东投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向东投公司申请借款80万元,自借自批,将借得钱款转贷给多人用以赚取利息。

  ●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刘某洲担任寻乌县东投公司董事长期间,违反公司章程,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将东投公司资金借给私人公司及个人使用,造成国有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78万元,间接经济损失466.552万元。

  被告人刘某洲于2021年4月8日由寻乌县监察委员会通知接受调查到案,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归案后,刘某洲能够如实供述挪用公款及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监委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庭审过程中,在法庭的主持下,有序开展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控辩双方围绕事实认定、证据三性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寻乌县人民法院将对本案择日宣判。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金融局、城投集团、民生公司等30余人旁听庭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来源:寻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