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上午,江西玉山县一女子“三点式“街头求卖身事件谣言四起。7月1日,一名自称该女子表妹的朱女士在网上爆料称,该女子游街竟是其丈夫不满其连续生女儿,家暴所逼。
事发后,妻子王某曾经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不过,事情闹大后丈夫张某却通过手机信息一再向王某道歉,寻求和解,态度比较诚恳,并承诺公开道歉。考虑到还有两个孩子需要照顾,王某最终同意双方私下协商。问题在于,这事就这样私了合适吗?
从法律上看,张某行为涉嫌侮辱罪。王某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也可以下达“人身保护令”。不过,侮辱罪是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王某愿意与张某私下和解,法院也不好主动干预。
不过,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恐怕这事就不能这样完了。如果张某只是在家里殴打王某并逼迫其挂“我要卖身”牌子,那么可以批评教育完事。但是,张某侮辱王某的事情是发生在街头,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影响极为恶劣,很容易被他人效仿,这是有害于公序良俗,有损于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那么,这事就成了一件公共事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那么,公安机关就应当对张某进行治安处罚,那怕是王某已经原谅了张某。
此外,作为妇女的保护组织妇联等团体对此事也不能坐视不管。妇联等组织应当主动上门,来进行调解和监督张某的行为,并告诫张某再犯的严重后果,在王某再次受到张某侵犯时及时提供法律援助,让张某受到监督和压力,从而避免再做出如此荒唐的事情。
执法要严,社会团体的功能也要到位,这是我国社会稳定发展的两道重要的安全阀,不可丢弃。 (江西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