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建房内私设屠宰点宰杀生猪,并收购宰杀病死猪贩卖给他人零售、制作肉松。近日,由鹰潭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终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万元;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丁某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杨某从90年代就开始做生猪买卖生意,在余江县业界颇有名气,随着生意规模的扩大,经济条件也越来越好,是村子里第一个建成五层小洋楼的人。但是杨某并不满足于此,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杨某扩展了“产业链条”,竟在自建的老房子内私设屠宰场宰杀其收购来的部分生猪(大部分为淘汰的母猪)及病死猪、死因不明的猪,再将猪肉卖给毛某、陈某的肉松厂制作半成品肉松以及卖给丁某在菜市场零售,其中,病死猪及死因不明的猪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的出售。从2011年至2014年4月17日,杨某共向毛某、陈某销售非法屠宰的生猪及死因不明的猪共计价值人民币514.2万元,致使大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产品流向市场。

  法院认定杨某在法庭审理期间具有立功情节,故作上述判决。

  来源: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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