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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吉安6月28日电(通讯员刘玉梅)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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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自2001年1月至2008年12月份任吉安县固江镇某村党支部书记。2003年,国家政策规定已承包到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退耕还林可获取补助资金。被告人王某实际在本村只有17.29亩耕地有土地承办经营权。为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2003年11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父亲、侄子及其本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向上申报退耕还林面积43亩,虚增25.71亩,非法获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共计56047.8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赃款57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退耕还林工作的职务便利,虚报退耕还林数量,骗取国家补助资金56047.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积极退缴赃款57000元,依法亦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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