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杨丽娟 黄飞 记者 汪清林 男子吸毒后将女子强奸,并逼她近裸游街,后又持匕首与警察对峙。近日,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2013年1月中旬,曾某与女子胡某通过微信认识,2月24日晚10点左右,曾某、胡某等人在一家酒吧玩耍,其间曾某吸食了毒品麻古。2月25日凌晨零时许,胡某、曾某回到宾馆房间,但曾某吸毒致幻,强行脱去胡某衣服,并强迫她多次对其亲吻,胡某若不依从,就会被殴打。凌晨5时许,曾某与胡某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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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2月25日6点左右,曾某不准胡某穿外衣,抓住她头发,将仅穿内衣的胡某拖拽到宾馆外的街道上,并强迫她前往豫章后街。当天7点左右,两人行至豫章后街口时,遭多名群众围观。后110民警赶到现场,曾某随即掏出匕首与警方对峙,并脚踢警车车门,刀扎警车轮胎敲警车玻璃,还将警车钥匙扔进下水道,后来曾某被民警联手制服。经鉴定,曾某无精神病,作案是因为吸毒以后产生幻觉。

  警方查明,曾某2001年4月至2011年1月期间因盗窃、敲诈、抢劫、吸毒等被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2011年8月11日,曾某与他人在酒吧内斗殴,并致对方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乙级;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胡某发生性关系;公然侮辱他人,强迫胡某身穿内衣裤游街,招致大量群众围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曾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妨害公务罪,遂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