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凶前,张样喜撕毁了一份“结案书”
张样喜家仍然聚集着数十名受害者亲人和村民,自从几天前他们把盛放两名遇害男童遗体的冰棺停放在此后,就没有离开过。
张样喜家的地方明显不够用,他们在房外搭了个临时棚子,摆了三四张桌子。帐篷下,张样喜的母亲面容消瘦,和受害男童颜子希的奶奶讲述着张样喜当天出门行凶前的举动,动作夸张、语气激动。
“10月31日上午,张样喜收到了一份‘结案书’,他在房里看,突然情绪激动,撕毁了‘结案书’,跑了出去。然后就在外边杀了人。”这些话,她已经重复了很多遍。11月1日,当地警方已经给她做了笔录。
“结案书”其实是检察院的回复函
11月3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在一位村民家中见到了张样喜母亲口中的这份“结案书”。不过,这份“结案书”已经被撕碎,并且残缺不全。
这份“结案书”其实是江西省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给张样喜的一份回复函,编号为“珠检访复(2014)01号”,日期是2014年10月30日。
被撕碎的回复函碎纸片中,“江西省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公章保存得非常完整。碎纸片有“经调查查明,2012年9月17日,原一监区……吃晚饭的时候,你与同犯谢某某因为分菜的事情发生……”、“干警舒某某上前制止,打了你两耳光”、“喉部不能发声”、“直至刑释没有说过话”、“心理性失声”、“没有殴打过”、“对被调查人舒某某不予立案”、“建议监狱对其做出相应处理”等字样。
回复函中还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记者查阅发现,这一条的内容是:“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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