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回应:征收费用都是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到底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怎样?随后,本网记者联系到浔阳区计生委,负责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工作人员解释到,所有因超生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都是根据相关规定而执行的。
“我们一般下发超生告知单都是根据最高标准下发的,只要被罚对象及时到辖区计生部门办理,都会酌情收取社会抚养费,如下发了告知单却执意不执行的人,我们将向法院递交申请强制执行。”该名工作人员说,如递交法院强制执行后,将按照最高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连商量的余地都没有了。
该名工作人员告诉本网记者,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九江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856元;因此,浔阳区2014年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为25856元。第六条: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夫妻双方均为浔阳区城镇居民,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额为25856×3.5×2=180992元。2015年征收标准维持不变。全区执行统一标准,不存在随意更改征收标准。
最后,该名工作人员针对网友提出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去向一事解释到,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我区设有财政专户,社会抚养费做到及时、足额上缴,不存在截留、私分情况。(本网记者 余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