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闻网讯 名为按摩店,实是买淫场所。5月16日,记者从东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一80后女子因利用租房容留他人卖淫,被东湖区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介绍,2013年9月,彭某的丈夫承租了南昌市青山南路一居室。此后,彭某在该处断断续续开设按摩店,并容留失足女子孙某(20岁)、张某某(18岁)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彭某则从失足女子每次卖淫150元的违法所得中提成40元,以此从中牟取利润。
2015年6月1日晚21时许,在彭某经营的按摩店里,孙某与嫖娼人员周某某商谈好嫖资100元,张某某与嫖娼人员万某某商谈好嫖资150元,当上述四人进入房间内正要从事性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被告人彭某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胡必华 刘国华 记者 潘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