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打闹造成伤害,侵权者,受害者及学校谁该承担责任?
责任如何分担?
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校生打闹导致另一名学生受伤而起诉赔偿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据悉,事发时正值该小学午饭后的休息时间,该校三年级学生罗某和陈某发生争执而在教室外走廊上追逐打闹。追逐过程中,罗某不慎将同在走廊上的伍某撞倒,导致伍某受伤致残。伍某被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双方家长及学校因协商赔偿不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陈某追逐打闹导致伍某受伤,因二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个人财产,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学校对就读学生负有管理、教育、保护的职责,但学校允许小学生在校午休却未配备足够教职工进行值班,主观上亦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罗某、陈某家长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因各被告购买了监护人责任险及校方责任险,其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替代赔偿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释法
在此类侵权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对受害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购买相应保险是降低因此类事件导致自身损失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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