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优化了资源,便捷了联系,然而,也给犯罪份子有机可乘。这不,鹰潭市月湖区的胡某利用微信群想实现“发财梦”,但最终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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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胡某建立微信赌博群,招揽多人在微信群里进行赌博。模式为胡某在微信群里发房号链接,赌客输入房号进入房间,赌客进入房间后以网络“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每个房间最多可邀请十人进入,每盘12局。每盘结束后,赌客把输赢情况截图发到群里,所有输家统一将输的赌资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给胡某,胡某从最大赢家中抽水后分别发给各个赢家,抽水金额根据最大赢家所赢得的金额进行分档抽水。短短半年时间,该群涉案赌资高达三千余万元,胡某从中获利十余万元。

  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以网络“斗牛牛”方式进行赌博,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一审判决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胡某无新的事实证据,仅以原审量刑偏重,罚金数额偏高为由提起上诉,二审综合全案性质及危害后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寄语

  “天下之倾家者,莫速于博;天下之败德者,亦莫甚于博”,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变的是赌博的方式,不变的是赌博的结局。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利用网络赌博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广大网民远离网络赌博!

  来源: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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