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扫黄 重拳出击
弋阳公安坚持“零容忍”
大力整治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净化社会风气
助力“平安+满意”创建行动
简要案情
近日,弋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过连续多天的奋战,成功在弋江镇阳明路出租屋内捣毁一卖淫窝点,抓获嫌疑人4人,有效净化了社会环境。
行动前为防止有“漏网之鱼”和行动后该团伙“死灰复燃”,县局治安大队周密安排部署,全面开展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通过摸排及踩点,最终彻底摸清了相关人员涉案的情况。
9月28日凌晨,收网时机成熟,治安大队联合巡特警大队、弋江派出所共计出动30余名警力联合展开了“收网”行动。对该出租屋进行依法突击检查,当场抓获涉黄人员4人。经审讯,4名嫌疑人对其违法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目前,谭某(男,弋阳人)、黄某(女、弋阳人)2人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张某(女,铅山人)、韦某(女,贵州人)2名失足女子被行政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警方提醒
卖淫嫖娼行为不仅破坏家庭和睦,而且也是导致各种违法犯罪的根源,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希望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涉黄违法犯罪,共同净化社会风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及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弋阳公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