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便宜就贪,
好用就霸占,
能占则占,
想不还就不还,
这么“任性”?
法律当然要管
必须得管!
OPENNING
案件回顾
2017年2月20日,被告罗某应聘为原告某菜篮子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17年6月13日,被告罗某将公司交由其办事使用的甘EA00**的路虎牌汽车开走未再回公司,该车经公司多次催讨未果。2019年5月19日,公司起诉至会昌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占有的路虎车并赔偿公司汽车租赁费用25.5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迫于压力,被告于2019年10月8日将路虎汽车交还给公司。
霸占着公司的路虎车使用
就以为自己是路虎车主?
法院认为
公司系甘EA00**路虎牌汽车的所有权人,被告罗某占有该车的行为属无权占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公司作为该车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被告罗某返还该车,对于原告提出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将该车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再进行判决。
因被告占有原告车辆给原告出行带来不便并造成损失,原告提供了租车协议、收条证明其产生了租车费用,但由于被告占用的车辆与租赁车辆不属于同一车型,不宜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核定本案的租车损失;本院酌定租车损失按每月9000元计算,损失自签订租车协议即2017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归还车辆即2019年10月8日止。
法院判决
被告罗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每月赔偿公司租车损失9000元,合计人民币2274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来源:会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