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吃一堑长一智
因为酒驾被民警查处过的驾驶员
应该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
可是有些人不以为然
总认为自己会是幸运的那一个
一次、两次被查获
不仅没长记性
反而在驾驶证吊销期间
“愈战愈勇”再次醉驾
近日,南城县公安局株良派出所在206国道南城县株良镇古竹村路段巡逻时,查获一名屡教不改的酒驾男子张某富,这已经是他第三次酒驾被查。
当天,株良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一辆白色海马小轿车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相撞,小轿车司机卡在车内。民警迅速下车施救,当车门被打开时,民警闻到该男子身上有浓烈酒气,更惊讶的是,当驾驶员被救出时,民警发现该男子竟然是“老朋友”,因酒驾已被查处过多次,着实“任性”。
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后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测结果为147.16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此次抓获已是第三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
01
第一次酒驾:
2019年11月5日,张某富饮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在广昌县沿江路邮政大楼被广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被处罚叁仟伍佰元罚款。
02
第二次酒驾:
2020年8月13日,张某富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206国道南城县株良镇周家堡路段被南城县公安局株良派出所查处,被依法行政拘留贰日并处贰仟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03
第三次酒驾:
2020年12月18日,张某富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驾驶小轿车在206国道南城县株良镇古竹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株良派出所查处。
目前
驾驶人张某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南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抚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