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宜春市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狗撞人引起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1、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肖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靖安县沿河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某路口过斑马线时,与从路边绿化带突然窜出的被告饲养的黑狗发生碰撞。其后,肖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法院认为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饲养家犬,又疏于管理,致饲养的家犬窜至交通道路,与肖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死亡,被告作为饲养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肖某所持有的驾驶证逾期未换证,过斑马线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未减速让行,且事发当日未戴安全头盔,肖某也存在过错。结合案件事实,法院认为肖某与被告具有同等责任。
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依法养犬
文明养犬
小伙伴们
饲养宠物要及时给宠物注射疫苗
并尽到看管责任
遛狗时拴好绳子、给它戴好嘴套
尊重社会公德
避免宠物伤及他人
来源:靖安法院、靖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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