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防火监督员贴上的查封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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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私自撕掉吗?

  6月21日

  北京市通州区

  一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库房

  被防火监督员贴上查封的封条

  查封过程中

  防火监督员特地提醒仓库负责人刘某龙:

  在未经批准情况下

  擅自拆封、揭封、毁封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会对擅自揭封、毁封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可不到1个小时

  就被刘某龙就撕毁

  而且大门敞开,

  工人和运输车进进出出搬运物资

  繁忙景象与库房被查封前一样

  正好被再次路过的防火监督员看到

  防火监督员立即找到刘某龙询问:

  “谁揭开了封条?谁允许库房恢复生产经营?”

  面对质问,刘某龙说:

  “封条是我撕的,我就想把里面的东西运出去。”

  防火监督员向刘某龙

  回放执法记录仪中的告知视频

  再次告知他

  此行为已违法,属明知故犯

  刘某龙当即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

  防火监督员通知属地派出所将刘某龙带走调查。22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龙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6月21日当天

  通州区消防防火监督员在另一库房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也发现

  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行为

  于是立即下达临时查封决定

  同时向库房负责人唐某通告知

  查封原因、相关法律法规、

  私毁私拆封条的后果、提请腾退整改和行政复议

  的流程等内容

  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可在6月24日上午

  当防火监督员再次来到该仓库时

  发现仓库大门敞开

  封条断成两截挂在门上

  防火监督员立即联系派出所民警

  传唤仓库负责人唐某通

  在派出所

  唐某通试图以“消除消防隐患”

  的理由为自己开脱

  但在执法记录仪和监控视频的铁证面前

  唐某通不再狡辩

  他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项之规定,给予唐某通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重要提醒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

  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行为

  都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来源:江西消防综合中国消防、深圳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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