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

  依法审结一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被告人杨某

  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

  2013年至2014年期间

  被告人杨某的前夫黄某某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向段某某借款。

  2015年2月18日

  黄某某写了一张欠条给段某某,内容为:黄某某向段某某总借款25万元,每月利息7500元。

  因黄某某一直未还钱,段某某将黄某某、杨某起诉至广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日

  广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黄某某归还段某某25万元及利息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注:计息起止时间2015年2月18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按月利率2分计算。

  后因黄某某、杨某未主动履行,段某某遂向广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1月13日

  广昌县人民法院向杨某、黄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表,杨某拒收且未主动履行财产申报等义务。

  2017年3月29日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员电话联系杨某,杨某表示该笔债务与其无关,拒绝履行债务。

  之后,广昌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发现杨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赣F*****的某牌小车一辆,但杨某拒不申报。

  2018年7月13日

  杨某将其名下的某住宅及某储藏室以人民币76.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夫妻,并陆续收到了全部房款。

  因杨某在收到购房款后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对杨某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并将该案移送公安局。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告人杨某与段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杨某已全额还清段某某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已向段某某全额还清段某某的债务,获得段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不容挑衅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及时还款

  来源:广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