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服是表明人民警察职业身份的重要标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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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上栗县公安局上栗派出所成功查处一起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标志案件,对嫌疑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并收缴警用制式警服、手铐等警用物品若干。

  11月14日,上栗派出所值班民警接报案称:其前段时间与别人在城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伤入院治疗,在医院治疗期间,有一名身穿警用制式春秋常服男子找到他,该男子自称上栗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来调解处理他与对方的交通事故一事,在叶某对其身份表示怀疑并拒绝其调解后,该男子竟然从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拿出一副警用手铐并加以言语威胁,未果后,该男子离开了病房。接警后,上栗派出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迅速开展调查,经过民警缜密调查,社会闲散人员肖某浮出水面。

  11月15日,嫌疑人肖某被上栗派出所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目前,肖某因涉嫌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标志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那么非法生产、买卖、使用警用装备的行为,究竟会遭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对此,法律有明文规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萍乡公安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购买一些仿制的假警服等警用标志,千万别为了逞一时的潇洒而违反法律。

  若发现违法销售、使用警用标志、制式警服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来源:萍乡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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