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李逊报道: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江西省查处的第一起公安局长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具体案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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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获悉,近日,《陈云南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公布,对铜鼓县原副县长、公安局局长陈云南受贿案案情进行了披露,陈云南共有12笔受贿事实,共受贿67.565万元。

  “在担任涉黑犯罪团伙专案调查组组长时,收受首要分子送上的5万元”、“在被免职后,让其外甥出面退回5万元赃款”、“在三起案件侦查工作中,收受钱财”等受贿细节,均属首次公布。

  被免两个月后,落马

  简历显示,陈云南出生于1965年,早年曾在企业工作。1990年,25岁的陈云南入仕,担任江西省原宜春市政府(县级)处理纠纷办公室干部。一年后,调任原宜春市林业公安分局工作,开始了27年的警界生涯。 2009年,陈云南从宜春市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一职调任市公安局行政服务处处长。根据判决书息披露,这正是陈云南“受贿路”的起点。

  据悉,陈云南任宜春市公安局行政服务处处长、铜鼓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先后四次收受经营爆破业务的漆某为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得到关照所送的现金,每次人民币2万元,共计8万元。其中,有两次是在其担任宜春市公安局行政服务处处长岗位上,其余两次则是在其调任铜鼓县后。 2016年8月,陈云南由樟树市公安局政委履新铜鼓县,担任铜鼓县副县长、公安局长。2018年6月被免职。

  未能“平稳着陆”,在陈云南被免两个月后,靴子落地。2018年8月15日,宜春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铜鼓县政府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原局长陈云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先后三次在案件侦查中收受钱财

  根据陈云南被“双开”通报,陈云南执法犯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在牵头侦查涉黑犯罪集团案件中,仍然收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所送钱款,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侦查、项目审批、工程承接、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涉嫌受贿犯罪。

  据判决书披露,在担任铜鼓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在三起案件侦查办理中,陈云南收受了行贿人的钱财。

  2017年7月底,被告人陈云南担任铜鼓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在宜春市“新亮点龙虾店”,收受上海个体户陈某4为感谢其在处理犯罪嫌疑人郭靖棨涉案问题提供帮助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8年2月初,陈云南在其所住的宜春市“碧桂园”小区地下停车场,收受涉黑犯罪团伙首要成员刘某1为逃避公安机关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而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8年2月6日,陈云南任铜鼓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在南昌“万达铂尔曼”酒店,收受江苏省常州市海林稀土有限公司监事潘某1为该公司所涉案件得到关照而送的现金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8.065万元)。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陈云南主动将港币10万元上交到宜春市监察委员会。

  收受涉黑犯罪集团首要分子5万元

  判决书披露,在这三起案件中,陈云南对于刘某1的钱被认定为逃避公安机关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打击而收受贿赂的说法有异议。据悉,铜鼓县公安局于2017年11月28日成立了“11.28”专案组,全称是刘某1、谢兴生等涉恶犯罪团伙专案调查组,时任公安局长陈云南牵头并担任组长。铜鼓县公安局2018年1月至9月对刘某1系列案进行立案侦查,当年7月12日对刘某1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

  根据刘某1的证言,其与陈云南2016年年底相识,认识后有联系。2018年春节期间,刘某1到陈云南房子所在的地下室,在车里聊了一两分钟后,在电梯门口拿出5万元塞入了陈云南上衣胸部内口袋。

  “送钱是因为知道有人反映我的问题,我又确实存在问题,送钱为自己买个‘保险’。”刘某1称。

  对此,辩护人辩护称,陈云南在收钱之前明确问过刘某1是否涉案,刘某1说没有,刘某1来送钱的时候说来拜年的,陈云南收钱是基于朋友之间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没有明知对方有请托事项。因此,这5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

  法院认为,陈云南在调查期间供述称,其担任铜鼓县公安局“11.28专案组”的组长,接到过市委巡视组关于刘某1违法犯罪线索的交办函,明知公安机关在调查刘某1,同时还供述刘某1送钱就是希望铜鼓县公安局在查办刘某1为首的团伙犯罪案时得到他的关照,可见陈云南收受刘某1的贿赂时是清楚刘某1为了得到关照而送,明知对方有请托事项,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被免后,让外甥出面退回赃款

  判决书还披露陈云南在被免职后,让其外甥出面,退回了收受的5万元赃款。

  在担任铜鼓县副县长期间,陈云南还分管了城市管理、城市创建等工作。2017年11月,陈云南收受了深圳市天明珠市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合伙人罗某2的5万元现金,希望今后其在铜鼓县承接垃圾处理厂项目能够得到关照。在被免职后,陈云南通过其外甥将5万元退还给了罗某2。

  此外,记者梳理发现,陈云南在担任铜鼓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在办公室收受该局民警现金,共计6.5万元。

  辩护人希望适用缓刑,法院未支持

  记者注意到,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对此法院未予支持。陈云南则当庭表示上诉。

  辩护人认为,陈云南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留置后退还了全部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希望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对此,上高县人民法院认为,陈云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钱款折合人民币67.565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云南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云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云南上交的港币10万元、人民币39.5万元由扣押机关没收并上缴国库。

  据悉,陈云南当庭表示上诉。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2月初,陈云南在其所住的宜春市“碧桂园”小区地下停车场,收受涉黑犯罪团伙首要成员刘某1为逃避公安机关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而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二)2010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陈云南任宜春市公安局行政服务处处长、铜鼓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先后分别于2010年2月、2014年上半年、2016年9月、2018年2月四次收受经营爆破业务的漆某为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得到关照所送的现金,每次人民币2万元,共计8万元。

  (三)2018年2月6日,被告人陈云南任铜鼓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在南昌“万达铂尔曼”酒店,收受江苏省常州市海林稀土有限公司监事潘某1为该公司所涉案件得到关照而送的现金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8.065万元)。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陈云南主动将港币10万元上交到宜春市监察委员会。

  (四)2017年3月、6月,被告人陈云南任铜鼓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在宜春“天天渔港”建材市场店停车场内,先后两次收受宜春市汇美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杨丽为承接铜鼓县公安局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通过陈某2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元。2018年5月2日,被告人陈云南通过陈某2将15万元退还给宜春市汇美实业有限公司。

  (五)2016年10月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陈云南任铜鼓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分别于2016年10月、2017年春节前、2017年6月、2018年春节前,先后四次收受基建老板罗某1为结算铜鼓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款和承接铜鼓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室外园林景观工程项目上得到关照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

  (六)2017年11月,被告人陈云南任铜鼓县政府副县长期间,在宜春市博能宾馆旁的停车场收受深圳市天明珠市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合伙人罗某2为今后其在铜鼓县承接垃圾处理厂项目得到关照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8年6月,被告人陈云南通过其外甥晏某2将该笔5万元退还给罗某2。

  (七)2017年7月底,被告人陈云南担任铜鼓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在宜春市“新亮点龙虾店”,收受上海个体户陈某4为感谢其在处理犯罪嫌疑人郭靖棨涉案问题提供帮助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八)2017年7月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陈云南任铜鼓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先后分别于2017年7月、2018年春节前,在其铜鼓县公安局办公室和宜春市公安局宿舍内,分两次收受江西友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为该公司今后承接铜鼓县公安局“雪亮工程”视频监控系统业务上得到关照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

  (九)2017年年底,被告人陈云南任铜鼓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在铜鼓县皇庭大酒店一房间内,收受江西建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为结算警务督察平台项目款和参与“雪亮工程”招投标方面得到关照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十)2017年5月,陈云南任铜鼓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在铜鼓县公安局老办公楼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该局民警陈某5为感谢陈云南在职务提拔中得到的关照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十一)2017年10月,被告人陈云南在任铜鼓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在铜鼓县公安局老办公楼自己办公室,收受该局民警邓某为职务提拔中得到关照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十二)2016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陈云南任铜鼓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先后分别于2017年初、2018年初两次收受该局民警戴某为职务提拔中得到关照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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