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家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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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视党纪国法

  利用职务之便受贿

  伤的是人民的心

  毁的是自己的前途

  2月2日上午

  章贡区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了

  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

  原党委副书记、镇长

  袁景福涉嫌受贿一案

  章贡区纪委监委组织区直(驻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工)委书记及媒体约120余人到庭旁听,现场“零距离”接受了一堂廉政警示教育课。

  经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袁景福在担任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沙河镇政府的全面工作。期间,被告人袁景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7.67685万元(犯罪所得产生孳息人民币27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袁景福还存在客观上纵容、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骨干成员攫取经济利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壮大经济基础、坐大成势,起到了帮助、支持作用。

  被告人在看守所内通过远程视频参加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袁景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17.67685万元(产生孳息人民币2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袁景福归案后,具有立功表现,坦白自己的全部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景福的家属代为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对被告人袁景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景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将被告人袁景福退缴的犯罪所得及孳息共计人民币244.6768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还处于上诉期限内,尚未生效。

  普法时间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知多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10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赣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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