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宜春市消保委公布了

  宜春市2020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跟着小布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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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商场违反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案

  2020年4月3日,消费者王某在宜阳新区某商场购物消费时,商场保洁员拖地造成地面湿滑致使王某摔跤受伤。经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宜阳分局调解,该商场支付王某医疗等费用1.7万元。

  案件评析:该商场的经营者没有采取提醒、防滑、限行等措施,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汽车4S店强制交易案

  2020年4月28日,长沙车主陈某的机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后拖至宜春某汽车4S店。在事故车拆解报价前,车主陈某表示同意适当支付前期服务费用后,将事故车拖回长沙维修。但该4S店开出5万元的天价服务费来阻止车主提车,其后在相关职能部门调解期间擅自将事故车拆解维修,并在律师的指点下拒绝调解单位的建议,以行使“留置权”为由扣押维修好的事故车近5个月。最终,该4S店迫于舆论压力赔偿车主陈某并达成和解。

  案件评析: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案例三:保健品店虚假宣传退款案

  2019年陈某等9位老人在丰城河洲某保健品店每人花费3万余元购买控糖保健产品,商家在销售时宣传该保健产品可以治疗糖尿病,实际没有该功效。经丰城市消协调解,该保健品店退回9位老人每人1万元。

  案件评析:商家对产品作了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宣传,隐瞒了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四:未成年人聊天平台充值案

  铜鼓李先生8岁的儿子在疫情期间上网课时,利用家长手机在某聊天平台花费2万元充值购买快币,用于打赏主播和游戏。经铜鼓县消协调解,平台退还李先生1万元。

  案例评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2万元打赏主播和游戏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事后未经其法定代理人李先生追认,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五:金饰总店未尽告知义务案

  2020年10月31日,胡女士在宜春某金饰总店选购了一套价值30688元的“一口价”黄金饰品,付款后发现发票和吊牌上没有注明饰品克数,店员也不肯称重告知具体克数,要求退换时,该店服务员以“一口价”黄金饰品一经售出不可退换为由予以拒绝。经市消保委调解,该店同意胡女士换购等值其他黄金饰品。

  案例评析:黄金及饰品销售的行业惯例是按重量计费,该店按“一口价”计费对消费者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应该依法采用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案例六:养生馆虚假宣传赔偿案

  2020年6月,消费者郭某在高安某养生馆消费时,养生馆工作人员承诺其身上疤痕能恢复到正常的百分之八十五及胸部扩大一个罩杯,消费者郭某付款33960元做了4-5次疗程后发现未有明显效果。经高安市消协调解,该养生馆退还消费者消费金额33960元整。

  案件评析: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案例七:美容护理损害赔偿案

  2020年6月13日,易小姐在某美容院做青春痘护理,治疗50天左右,脸部出现溃烂情况。经袁州区消协调解,该美容店赔偿15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导致了消费者脸部出现溃烂,是构成侵权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失。

  案例八:消保委支持消费者起诉案

  2018年2月10日,消费者支付20万元预购田园壹品居项目一套别墅,开发商承诺2018年6月预售开盘,但至2019年11月3日该项目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口头承诺3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约定期限到了后,开发商仍未予退款,并且在消费者多次催款后,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退款。2020年,市消保委调解后,开发商又多次违反承诺,拒不按期退款。市消保委于2020年4月2日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一审、二审,开发商向消费者退回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合计89667元。

  案件评析:开发商不按照合同约定退款给消费者造成消费者资金占用损失,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消保委履行了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的公益性职责。

  案例九:装饰公司没收消费者定金构成价格欺诈案

  某装饰公司自2018年6月以来,先后以“开业样板房”优惠价每平方米1198元以及“内部员工超值套餐”价每平方米1098元的价格向社会作出承诺,与有装修意向的消费者签订《预约合同》,收取2万元定金。因《预约合同》附件(《配置清单》)隐藏超出普通消费者注意力和预算能力的价格调整方式,导致其后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时的实际报价明显超过该公司之前承诺的价格。部分消费者因拒绝按调整后的价格与之签订《施工合同》,被该公司没收2万元定金,市监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评析:“开业样板房”优惠价每平方米1198元以及“内部员工超值套餐”价每平方米1098元的价格并非实际的装修价格,需要根据毛坯房的房型、面积大小、基础条件以及装修风格的选择进行价格调整,因此该公司的价格宣传和允诺与实际不符,构成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被误导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按调整后的价格签订《施工合同》并要求该公司返还2万元定金。

  案例十:蛋糕店使用变质食材损害赔偿案

  2020年7月23日,消费者在丰城市某蛋糕店购买蛋糕,食用后发现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治疗,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蛋糕店制作蛋糕的原料已变质。经丰城市消协调解,该蛋糕店赔偿消费者6000元。

  案件评析: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蛋糕店使用变质食材制作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