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助餐服务是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大事。为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提升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水平,推进助餐配餐服务安全、规范、长效开展,日前,我市制定了《南昌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托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街道(乡镇)规划设置,提供助餐配餐服务的场所,以解决老年人吃饭不方便问题。
六种模式
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我市按照“中心城区15分钟、远郊(农村)地区20分钟”的原则,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龄化程度及分布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助餐服务点,提供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
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采取六种模式提供:
邻里互助服务模式,探索开展邻里互助和流动餐车助餐服务模式,鼓励助餐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
餐饮企业+助餐服务模式,引入社会信誉良好且具备相关资质的餐饮企业,设置老年人助餐服务专区(窗口),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社区食堂+助餐服务模式,依托物业企业、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现有食堂设施,开辟老年人助餐服务专区(窗),开放内部餐饮资源;
餐饮企业+社区+助餐服务模式,依托国有平台、大型优质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通过与社区养老服务站、物业、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组织等合作方式提供集中配餐送餐服务;
自建厨房服务模式,由政府出资或社会力量出资,利用社区(单位)闲置房屋等资源自建厨房,设置就餐场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模式,主要依托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颐养之家等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开展。
集中就餐区域面积
不少于20平方米
《办法》明确,助餐服务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运营管理,运营机构应具备与开展助餐配餐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其中,运营机构在助餐服务点场所内制作、加工、分餐、清洗消毒餐饮具的,应符合我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此外,助餐服务点同时具备制餐和配餐功能的,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不少于30平方米;具备配餐功能的,应满足半成品加工需要。同时,集中就餐区域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能够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并进行适老化改造;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设置就餐等功能区,并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空调等设施设备。
助餐服务点需配备
刷卡或刷脸设备
依据《办法》,助餐服务点统一由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进行编号管理,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南昌市助餐服务点标识牌,并统一门楣标识,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拓展助餐服务功能的,可直接加挂“养老助餐”标识牌。
助餐服务机构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完善餐食溯源机制,做好食品留样,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同时,助餐服务点应当配备市里统一的刷卡或刷脸设备,主动接入并使用南昌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服务,主动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身份认证和优惠登记,确保服务对象通过人脸识别实时享受直接优惠,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老年人需要助餐配餐服务的,应当通过南昌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填写服务需求登记表、出示身份证及相关证件,选择助餐服务点。线上申请存在困难的老年人也可以向街道(乡镇)线下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按照有关规定为老年人办理。助餐服务机构应当协助老年人办理相关业务。老年人登记服务需求后,老年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本市户籍老年人享受就餐补贴资格进行确认。老年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所在街(乡镇)应当予以协助,老人直接享受便利的助餐服务。
出现食品安全事故
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提出,民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通报机制,加强对助餐服务点运营服务的监管。街道(乡镇)对检查反馈的问题,应当督促助餐服务点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助餐服务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
同时,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助餐服务点运营机构的名册清单,汇总后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通过民政平台、政务服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应当主动公布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另外,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联合建立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反映恶劣的,列入监管“黑名单”,责令退出运营管理。
助餐服务点出现擅自关停;餐饮质量较差,老年人投诉较多;正常运营期间连续3个月没有老年人就餐;出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应当视情况责令整改,或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取消助餐点资格,服务未满2年的,应收回政府补助资金。此外,助餐服务点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应当立即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并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洪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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