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制止餐饮浪费监管执法,切实增强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现公布2024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元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语案
2024年8月9日,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核查处置函,反映南昌元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语,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相关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8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九江市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庐山市老朋友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11日,九江市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庐山市老朋友餐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相关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7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余江区左厨鱼头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6日,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余江区左厨鱼头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同时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宜春市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高县营养骨汤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7日,宜春市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高县营养骨汤面馆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高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7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载县邻家小厨饭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6月21日,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万载县邻家小厨饭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消费者进行点餐时,未提醒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6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抚州市广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昌县晨驰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1日,抚州市广昌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广昌县晨驰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广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6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来源:江西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