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身边一些同学都顺利毕业了,而我早已被学校开除学籍,意味着永远拿不到毕业证,心里很不是滋味。”虽然距离毕业的时间过去了一年多,但是,2014年8月5日,远在深圳的张成接受电话采访时坦言:“这是永远的痛。”
事件的发生要追溯到2013年4月19日。在毕业前的考试中,大四学生张成因夹带纸条进入考场,被监考老师发现后立即终止答题。江西理工大学对张成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理由是“张成同学在几年前一场考试中请他人代考,学校已经给予了留校察看处分,此次考试作弊属于再次违反了校纪校规,按照学校的违纪处分规定,可以作出开除学籍处分”。
张成向学校及省教育厅申诉无果后,选择与母校对簿公堂。不过,这起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张成皆败诉,两级法院依法作出了维持学校对张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考试两次作弊被开除学籍
今年24岁的张成是江西九江人,2009年考入江西理工大学。2011年2月22日,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线性代数》补考,补考过程中,张成请他人代替参加考试,学校给予了张成留校察看的处分。
但是,张成仍未吸取教训。2013年4月19日,他在参加《电气控制与可编程控制器》课程清欠考试中夹带资料,后被学校认定为夹带作弊。同年5月10日,江西理工大学对张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书显示:因该生在《线性代数》课程补考中请他人代替其参加考试,已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学校还未对其解除留校察看。根据《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张成同学找人替考作弊后再次考试夹带作弊事实清楚,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审核,校领导办公会批准,决定给予张成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这样的“极刑”处罚,张成认为处罚得太重。
“我来自农村,能进入大学非常不易。考试中确实存在作弊行为,我也主动认错并深刻检查。在毕业前最后的考试中出现了一般违纪行为,这样的行为可以从轻处分,不至于被开除学籍。”张成认为。
于是,张成向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持该处分决定。
随即,2013年6月6日,张成又向江西省教育厅申诉,同年7月15日,省教育厅维持了学校对张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2013年8月,张成一纸诉状将母校江西理工大学诉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学校处分是否有法律依据
“在清欠考试中,我仅仅是夹带小纸条进入考场,被监考老师发现后立即终止了答题,纯属一般作弊行为。”庭审中,张成认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高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开除学籍处分只有七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张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开除的情形,因此,学校对夹带纸条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他还认为江西理工大学校规与教育部制定的《高校管理规定》存在冲突之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分,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高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开除学籍。
“虽然都规定了作弊多次可开除学籍,但是,两者学生违规违纪受到处分达到开除学籍程度的次数不同。”《高校管理规定》规定的是“屡次”,即多次(至少三次),而学校规定的是“再次”(即二次)。
“况且我此前只受到一次纪律处分,而不是屡次(多次)受到纪律处分。”张成据此认为,江西理工大学制定的规章制度,其必须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校管理规定》,江西理工大学依据违反教育部规定的《违纪处分规定》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对此,江西理工大学辩称,《违纪处分规定》是根据国家《高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该规定并未突破上位规章创设新的规定,只是对上位规章概括规定的“严重作弊行为”进行了具体列举。因此,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充分。
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另外,张成指出,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认定了他请人代考、夹带作弊两项违纪行为,从而合并认定有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情形,这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我请人代考的行为已经受到处分,并且已经执行完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重复处罚。”
张成的起诉状还称,本次应该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只有夹带纸条这一事实,而《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七规定,“夹带、传递纸条(团)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显然,夹带纸条行为属于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不属于“严重作弊”。而《高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是指本次作弊行为本身严重,而不是指与此前的作弊行为合并认定为作弊行为严重。本次夹带行为本身并不属于严重作弊行为。学校将此前已经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并且执行期满的违纪行为与本次夹带行为合并认定为“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江西理工大学辩称,张成在校期间实施了两次独立的作弊行为,并非对一个行为给予两次处分,开除学籍处分针对的是张成“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第二次行为。而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一事不二罚”原意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另外,“处罚”和“处分”是两个概念。
除了和学校讲法,,张成在起诉书中还讲情,试图让学校撤销之前的决定。
“我是大四毕业生,只剩最后几个月就可以毕业走向社会,但是,在最后的考试中因为一般的违纪行为就直接给予了最严厉的处罚,对我而言,十多年的寒窗苦读在迎接希望曙光的最后时候却化为泡影,不合情理。”张成诉苦道:“我来自贫困农村家庭,通过努力成为一名大学生非常不易,加之父亲残疾,生活困难,作为学校应当多一点关怀和教育;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过错,并保证今后会踏踏实实做人。学校是教书育人之地,教育学生是学校及其老师的本职,我已后悔当时一时头脑发热,做事没有深思熟虑,对行为的性质认识不清,现已认识到了自身的过错,希望学校本着教育学生的目的,给我保留学籍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