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处置补贴发放如何监管?

  A:

  作为南昌市公车改革4个配套办法之一,《南昌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对加强公车改革审计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隐瞒车辆实际情况,不得擅自处理或留用。

  将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

  不准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准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非参改的单位不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准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特殊用途的公务车辆;不准为留用的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禁以车改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严禁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和提高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标准,严禁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严禁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使用区域内违规公费租用车辆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与用车相关的费用。

  不准利用职务影响在任何单位报销交通费、车辆维修费或谋取与用车相关的利益,不得在兼职单位重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不准用公款补偿个人用车费用。

  不得以没有公务车消极怠工延误工作

  不得以没有公务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对因此而延误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置或严重影响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的,应依纪依法处理。严禁领导干部指定在职干部或原驾驶员为领导驾驶私车。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处置工作的全程监督,加大公车处置中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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