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闻网讯 以兜售圣女果干为名,引诱、强迫被害人品尝后逼迫其高价购买,被害人稍加拒绝就开始威胁、恐吓、拍打直至从被害人口袋内抢走现金为止。6月21日,记者从东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二个月;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另对四名被告人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介绍,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李某、罗某、张某伙同齐某(中止审理)、贺某(在逃),六人经预谋后,在南昌多家医院附近,选择外地农村来的病人或病人家属中的老年人、妇女为作案对象,以兜售圣女果干为幌子,六人相互配合,先以低价(每斤十几元)出售等方法引诱被害人至其摊位,尔后将被害人围住。

  当被害人表示不买欲离开时,其中两人便以言语威胁并进行推搡、拍打,阻止被害人离开,造成被害人恐惧;另外两人则扮作“媒子”(俗称“托”),一人佯装购买者不想买要离开的样子,另一人则当着被害人的面对其身上打一拳或踢一脚,以示不买将受到殴打;再由一人在现场来回晃荡,看是否有警察出现,并装扮成路人的样子对被害人说,多少要买些,不买会挨打等类似语言进一步恐吓被害人。

  但当被害人受到暴力威胁并感到恐惧被迫表示购买时,又改口以天价(每斤几百元)迫使被害人购买并交出钱财,然后乘机从被害人口袋或包内强行夺走其全部现金,尔后六人迅疾逃离现场。

  经统计,本案四名被告人共伙同齐某、贺某,先后以上述方式作案5次,共抢得吴某、戴某、杨某等被害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090元。

  2015年8月5日,被告人万某、李某、罗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李某、罗某、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共人民币709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李某、罗某有不同程度的违法劣迹,分别酌情从重处罚。(刘芳 胡必华 记者 潘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