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涉恶势力团伙案

  7月24日上午

  赣州市上犹县人民法院

  在案发地营前镇公开宣判

  刘某彬、刘某、何某梅

  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一案

图片来源:江西法院图片来源:江西法院

  案件详情

  2016年5月至7月期间

  被告人刘某彬、刘某、何某梅以刘某彬、刘某曾帮助安顺公司做事系安顺公司员工需要给付工资为理由,多次驾驶车辆、组织妇女、老人和小孩在安顺公司石场阻扰生产施工,威逼他人给其好处,致安顺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2016年6月至7月

  刘某彬、刘某、何某梅三被告人多次组织人员或者雇请他人以车辆阻拦施工、拦阻恐吓客户等暴力、威胁手段逼迫被害人与其签订协议,多次强行要求不是其联系的客户也要到其处开票缴款,强行要求安顺公司认可其开具的所有票据并装货,强行获取提成,拦截、恐吓6名以上货运司机不要到安顺公司装运石料。

  2016年12月

  被告人刘某彬为逼迫他人拆除老房子给自己店面让出通道及继续开发房产,明知他人即将办喜事的情况下,公然藐视社会公德,以停放棺材在他人家门口路边的软暴力方式恐吓他人。

  2016年12月

  被告人刘某彬、刘某驾驶皮卡车装载一副棺材运至安顺公司厨房门口路边,以逼迫颜某向其支付10万元。

现场群众5000余人旁听了宣判大会 图片来源:江西法院现场群众5000余人旁听了宣判大会 图片来源:江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三被告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

  阻扰被害人施工生产

  索要钱财、给其好处

  在上犹县营前镇范围内

  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审判结果

  上犹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未遂),数罪并罚,判处刘某彬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未遂),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未遂),数罪并罚,判处何某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大余法院宣判首例“肉霸”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7月24日

  赣州市大余县人民法院

  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

  “肉霸”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案件详情

  2013年年底

  被告人钟某刚、吕某平承包了大余县黄龙镇黄龙屠宰场,钟某刚于2014年1月20日注册成立大余县双龙益民肉联厂(以下简称“黄龙屠宰场”),经营范围系生猪定点屠宰、肉及肉制品加工销售。股东为钟某刚、吕某平、朱某金、袁某东(另案处理)、袁某干(另案处理)。黄龙屠宰场的股东为控制大余县青龙镇和黄龙镇的猪肉市场供应,由钟某刚负责陆续招聘了被告人钟一、钟二、钟三、钟四、钟五及钟六(在逃),钟七(在逃)、钟八(在逃)等人组成“执法队”,该“执法队”在借名“执法”过程中对多名被害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2014年至2016年间2014年至2016年间

  以钟某刚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通过强行非法收缴被害人的猪肉、泼机油毁坏猪肉等方式,迫使屠夫到黄龙屠宰场进购猪肉,最终达到垄断猪肉市场供应的目的。同时,钟某刚还安排集团成员在被害人张某武肉摊附近蹲守,待被害人经过时,强行开走其装着从乡下私宰的约200斤猪肉的皮卡车,后在黄龙派出所的介入下,钟某刚将张某武的猪肉和皮卡车还回张某武。经鉴定,皮卡车价值13500余元。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刚、吕某平、朱某金、钟一、钟二、钟三、钟四、钟五为达到强买强卖猪肉的目的,以殴打、威胁等方式非法收缴他人猪肉及毁坏他人猪肉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钟某刚、吕某平、朱某金、钟一、钟二强迫交易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钟一、钟四在非法收缴猪肉时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与前述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

  大余县人民法院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钟某刚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其余成员分别获刑五年至一年十个月,分别并处罚金40000元至6000元。

  安源法院一审公开宣判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近日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了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该集团以谈恋爱等手段

  骗受害人至窝点攫取财物

  案件详情

  骆某(另案处理)系一传销组织的B级成员,被告人向某、姚某系该传销组织的C级成员,共同发展了其余被告人等传销成员。

  2018年7月

  骆某指令向某、姚某将该传销组织在江西省丰城市设立的窝点转移至萍乡市,在某制药厂家属房、某医院家属楼、北桥附近等地设立窝点。

  2018年9月期间

  该组织成员通过QQ、微信聊天与被害人谈恋爱等手段,先后将被害人许某、罗某、刘某骗入窝点,强行将被害人限制在窝点多日,迫使他们交出银行卡,说出银行卡密码,取出现金购买虚拟产品,攫取被害人财物。在向某、姚某的暴力胁迫下,罗某被迫交出3.9万元购买虚拟产品。

  该组织的犯罪行为

  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依法应从严惩处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14名被告人非法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向某、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安源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七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零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来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