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圆网讯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目前,修订草案及其说明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直接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将意见、建议以信件、传真等方式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5年9月1日。通信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邮编:330046;电子邮箱:jxrdfgw@163.com。

  据了解,此次修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原办法作了全面修订,修改幅度较大。与原办法相比,新增70条,修改9条,删除11条,并增设了章节,现办法修订草案共有8章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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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隐私等六大人身权受损可索赔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其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的,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等情况;要求商品房经营者提供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服务态度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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