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江西疫情动态

  疫情期间

  还有人在哄抬猪肉、排骨价格

  江西多名摊主被罚!

  案例1

  2月24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联合县公安局、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对桥北菜市场一屠户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对外销售排骨售价为40元/斤,存在超出规定差率的乱涨价行为。当事人涉嫌构成疫情期间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依法从严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定,从严从快处理。信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整改,依法对其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启动联合惩戒,建议桥北菜市场物业对其停售猪肉三天。

  案例2

  2月8日,章贡区市场监管局对文武坝路农贸市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市场猪肉经营户徐某某经营的摊位虽设有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的标价为五花肉28元/斤,一刀下27.5/斤,排骨33元/斤),但其实际销售价格为一刀下35元/斤,排骨(不搭)55元/斤,排骨(搭骨头)50元/斤。同时调查发现,在白条猪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徐某某在疫情发生之后将猪肉和排骨售价大幅提高,其行为已构成哄抬价格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章贡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调查终结,并拟对徐某某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哄抬价格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共计罚款人民币55000元。

  案例3

  1月31日,章贡区市场监管局对三康庙农贸市场肉类经营摊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林某某经营的摊位未明码标价,且其排骨(不搭)销售价格高达55元/斤。同时调查发现,在白条猪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林某某在疫情发生之后将排骨售价大幅提高,其行为已构成哄抬价格和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目前,章贡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调查终结,并拟对林某某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哄抬价格和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共计罚款人民币55000元。

  案 例4

  1月31日,章贡区市场监管局在卫府里农贸市场发现猪肉经营户兰某经营的摊位虽设有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的标价为一刀下27.5元/斤,五花肉28元/斤,排骨33元/斤),但其实际销售排骨的价格为排骨(搭内脏、猪头、筒子骨)33元/斤,排骨(搭龙骨)40元/斤,排骨(不搭)45元/斤。同时调查发现,在白条猪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兰某在疫情发生之后将排骨售价大幅提高,其行为已构成哄抬价格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章贡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调查终结,并拟对兰某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哄抬价格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共计罚款人民币55000元。

  案 例 5

  1月31日,章贡区市场监管局对三康庙农贸市场的猪肉摊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陈某经营的摊位未明码标价,且其销售生猪产品的实际价格为五花肉29元/斤,一刀下29元/斤,排骨搭骨头33元/斤,排骨(不搭)40元/斤。同时调查发现,在白条猪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陈某在疫情发生之后将排骨售价大幅提高,其行为已构成哄抬价格和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目前,章贡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调查终结,并拟对陈某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哄抬价格和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共计罚款人民币55000元。

  法律规定:

  1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规定,对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等违法行为,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规定,对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行为,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强赣君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提升自我维权意识,共同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如遇到哄抬物价、虚假广告、消费欺诈、食品安全等方面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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