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要求,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审核,决定新增山西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现将试点省份名单印发你们,请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1。山西省
2。内蒙古自治区
3。辽宁省
4。吉林省
5。黑龙江省
6。福建省
7。江西省
8。山东省
9。湖北省
10。广西壮族自治区
11。海南省
12。陕西省
13。青海省
14。宁夏回族自治区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来 源:国家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