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要求,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审核,决定新增山西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现将试点省份名单印发你们,请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1。山西省

  2。内蒙古自治区

  3。辽宁省

  4。吉林省

  5。黑龙江省

  6。福建省

  7。江西省

  8。山东省

  9。湖北省

  10。广西壮族自治区

  11。海南省

  12。陕西省

  13。青海省

  14。宁夏回族自治区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来 源:国家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