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万某与同学在校外合租了一套房子,用来潜心备考公务员,然而却因与合租同学一言不合发生纠纷,冲动之下持刀砍向室友。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大学生刀砍室友

  据了解,被告人万某与被害人李某是南昌一大学在校学生,两人系同学关系。案发前,两人与同学周某等人合租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一小区内。

  在合租期间,被告人万某与李某、周某因琐事引起不满并产生矛盾。2013年8月1日中午1时许,在合租房内,被告人万某因琐事言语不合再次与李某、周某发生激烈争吵,双方互不相让,李某随即上前推了被告人万某胸口一下,被告人万某便与李某扭打在一起,周某则上前帮李某,继而三人打斗起来。

  随后,感觉吃了亏的被告人万某跑进厨房拿来一把菜刀朝李某左手腕处砍了一刀,致李某左前臂皮肤及皮肤以下组织创伤,伤及神经、血管及肌腱。

  2013年12月11日,经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2014年1月2日,公安机关立案后经电话通知被告人万某到案,其归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予以了如实供述,并及时支付了被害人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9万余元。

  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李某曾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庭外经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万某的家人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9万元(含此前已支付的1.9万余元),被害人李某表示对被告人万某予以谅解。另据法院委托被告人万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反馈,被告人万某此前表现尚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持刀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万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其与被害人还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的发生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故对被告人万某予以从宽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