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景德镇在线

  景德镇在线讯(景仲彦 记者:张火旺)日前,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涉毒刑事案件,3名被告人均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被告人张强(化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芳(化名)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群(化名)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路边交易毒品

  据张强家人的信件及其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一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张强只为证明自己有能力赚钱而走上了贩毒之路。

  据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18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张强携带1000克冰毒和1000克底粉(白色粉末),在景德镇市新平路路边戴吉林(另案处理)所驾驶的一辆银色雪佛兰轿车内与戴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后昌江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昌南大道一银行路口处,将完成毒品交易并携带毒资近20万元现金的被告人张强抓获归案;同日下午3时许,民警在该市第二人民医院内将完成毒品交易后驾车逃离交易现场的戴某某抓获归案,后在戴某某户籍地家中搜出其藏匿的与被告人张强交易时购买的1000克冰毒和1000克底粉(白色粉末)。此外,民警还在被告人张强租住的景德镇市昌南大道金汇银座2单元1004室内搜出1000克冰毒和1000克底粉(白色粉末)。同日晚上7时许,民警还将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王芳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搜出4袋甲基苯丙胺和16袋海洛因。

  贩毒数量巨大被执行死刑

  经查,被告人张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005.0287克,含咖啡因成分的毒品1982.4739克;被告人王芳伙同戴吉林贩卖毒品13次,涉案数量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1.8090克,海洛因0.9372克;被告人李群先后4次贩卖海洛因0.5克;被告人张强、王芳、李群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张强虽有初犯、坦白、认罪、涉案毒品全部被缴获而未流入社会等从轻情节,但其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王芳多次贩卖毒品,且在涉嫌毒品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伙同他人继续贩毒,系主犯,应从重处罚;其系以贩养吸人员,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主要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群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当庭翻供,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差,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依法裁定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近日,罪犯张强被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