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晚报讯 刘文锋罗兰全媒体首席记者万珺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付某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4469元、被害人刑某人民币5200元、被害人程某人民币1093元。

  经查明,2019年1月28日上午,付某在西湖区某公交站乘坐205路公交车,扒窃杨某一部OPPO手机,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4月26日,付某在上述公交站台乘坐205路公交车,扒窃刑某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200多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所得赃款被其挥霍。6月16日,付某又在该公交站乘上205路公交车,扒窃程某一部华为手机,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认定,被盗两部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562元。7月3日,付某在一公交站台被抓获,其对自己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付某于1983年因犯盗窃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至2017年,付某先后六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扒窃三次、一般累犯、坦白、多次盗窃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昌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