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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1日,九江市永修县恒丰企业集团鄱湖路发生火灾,路边一个废弃的柴油罐猛烈燃烧,消防员迅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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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起火原因是工人查某毛、查某华、宋某滚、熊某仔四人违反规定,使用乙炔氧气切割对柴油罐进行切割,结果引燃柴油罐内剩余的柴油。

  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8月31日,永修县公安机关依法对查某毛、查某华、宋某滚、熊某仔四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克服侥幸心理

  紧绷安全之弦

  素材来源:永修县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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