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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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某明知余某等人

  通过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实施犯罪

  仍提供个人多个银行账户给余某

  并加入该违法犯罪组织微信群

  从中帮助余某等人转移

  违法犯罪资金2079150.48元

  案发后,邱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已冻结

  邱某账户违法犯罪资金696708.4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邱某明知他人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

  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一万元

  没收邱某账户

  违法犯罪资金696708.43元

  上缴国库

  那么,问题来了

  邱某为什么要把银行卡借出去

  ↓↓↓

  原来

  邱某只想单纯的“帮忙”“还恩情”

  殊不知

  她出借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

  替犯罪分子“洗黑钱”

  已经是犯罪了!

  一直以来

  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对

  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整治

  组织开展了打击整治非法贩卖银行卡专项行动

  要求全力排查、严厉打击

  非法买卖银行账号的违法犯罪行为

  及时铲除本地贩卖银行卡违法犯罪团伙

  近期

  赣州警方就打掉多个团伙

  现场抓获多人

  ↓↓↓

  石城县公安局经过大量信息研判

  抓获4名正在商谈出租、收购银行卡人员

  目前4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安远县公安局反诈专业队抓获贩卖

  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唐某

  经查,唐某共贩卖银行卡17张用于犯罪

  市局蓉江新区分局

  快速抓获4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嫌疑人

  现场查获多套银行卡设备

  兴国县公安局反诈专业队

  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犯罪嫌疑人陈某等3人

  市局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

  抓获出售银行卡的上线人员朱某

  现场查获银行卡上百张

  打击出售银行卡、电话卡违法犯罪行为

  纵深推进“秋风行动”、“云电行动”

  赣州公安严打严治

  出售自己银行卡、电话卡牟小利

  殊不知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甚至触犯我国《刑法》!

  售卡谋利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买卖银行卡是违法行为,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购买他人银行卡的买家一般都出于非法目的,使用这些银行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

  对于售卖银行卡的个人来说,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更为严重的是,如果银行卡被用于从事非法活动,会给持卡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买卖银行账户个人将被惩戒

  为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早在2016年,央行就出台规定对买卖银行账户和假冒开户等行为进行严惩,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5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这就意味着,在惩戒期,手机银行转账、网上购物充值、微信收发红包、随意扫码支付等等已深入生活的消费方式,相关人员再也无法使用了。

  出借银行卡或承担民事责任

  不仅是出售、出租银行卡,出借银行账户同样是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警方再次重申

  出售、收购银行卡属于违法犯罪!

  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

  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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