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南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安源区首例污染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温菲、人民监督员、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及执法人员、部分企业代表、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民警等60余人旁听庭审。

  谋私利 用铅蓄电池“土法”炼铅

  被告人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范某丹、范某文(两人均在逃)商定共同开办一个废弃铅蓄电池拆解提炼加工厂。2019年1月,南某某租赁到位于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新华村的一个废旧厂房后,与范某文一起着手搭建生产设备。

  2019年10月6日至10月8日,南某某等人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明知非法提炼铅块会对大气造成污染,使用废弃的铅蓄电池提炼铅块,共计生产出12块梯形成品铅块。

  2019年10月8日下午,该非法加工厂被萍乡市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当场被查封扣押已拆解铅蓄电池内的铅极板34.22吨、拆解电池包装壳3.115吨、未拆解铅蓄电池2.14吨、加工成型铅块12块27.98吨。以上未拆解铅蓄电池、已拆解极板、拆解包装壳、成型铅块均属于危险废物。

  安源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铭谦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是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院党组高度重视,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亲自办理,多次就环境专业问题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沟通,精心指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污染后果方面的证据,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损害情况进行评估。通过上述工作,查明了南某某非法炼铅的行为造成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环境损害数额为307371.44元的事实,为案件指控提供了有力支撑。

  护公益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南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建设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报请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利用废旧铅酸蓄电池极板非法冶炼铅块,造成大气污染,损害了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诉请法院判令南某某赔偿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和环境修复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检测费、评估费共计307371.44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远程开庭现场

  在庭审中,公诉人暨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人利用废弃铅蓄电池非法炼铅的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和社会意义进行了深刻阐述。被告人南某某当庭认罪,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愿意落实检察机关要求,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南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307371.44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是安源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生动司法实践,也是积极落实“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不断推进和延伸的现实战果,彰显了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生态治理、依法保护绿水青山的决心。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有其他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安源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