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鄱阳县公安局莲湖派出所接到线索,得知辖区村民魏某某家可能私藏大量枪支弹药。接到警情后,鄱阳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当天下午3时许,侦查民警来到魏某某家中进行搜查,当场搜出一把气枪、一把装有扳机的火铳、铅弹207发、钢珠106颗及枪械零配件若干,民警随即依法扣押上述物品,并在现场对魏某桃、魏某民父子依法进行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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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该两把枪支均为魏某桃第三子魏某威所有,但其本人当时并未在家。随后,鄱阳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对魏某威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刑拘上网,而此案也被公安部列为部督涉枪涉爆案件。侦查期间,办案民警多次前往魏某威家与其亲属进行沟通,规劝并敦促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

  10月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魏某威在高压态势之下来到莲湖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魏某威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本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私藏携带枪支弹药及涉枪涉爆物品,凡是非法持有、私藏枪爆物品的,要立即主动上缴;对拒不交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管制刀具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平安鄱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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