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一起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
一审判决。
中国籍男子乐某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越南籍女子范某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经查明,乐某与范某系夫妇,他们曾以介绍跨国婚姻为目的,多次组织人员偷越中越国境。2018年底,范某联系越南中介(身份不详),在越南找到越南女子杨某,由越南中介安排杨某非法入境至中国,乐某则前往广昌县一车站接应杨某,并将杨某接至其位于临川区鹏田乡的家中。
乐某、范某夫妇在安排杨某与多名中国男子相亲后,将其介绍给一名中国男子做老婆,收取介绍费12万元。2019年,乐某、范某又以前往越南旅游为借口,骗取出入境通行证件,多次组织人员至越南相亲,并向多名中国籍男子介绍越南女子,收取介绍费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乐某、范某的行为
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乐某、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可从宽处理,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01
什么是偷越国(边)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 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 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 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 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 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02
《刑法》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来源:临川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