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汪次安 李细龙) 本想超生一个娃,结果生出龙凤胎,社会抚养费也得交两份,是喜是忧?韶关乐昌市的陆某因此“归罪”乐昌某医院,指其未检出是双胞胎,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支付其被计生部门“多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日前,乐昌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超生两个怪医院误诊

  据乐昌市法院介绍,陆某夫妇计划超生一个孩子,陆某怀孕后定期到乐昌市某医院孕检。2014年3月,陆某例行到医院孕检,检查结果显示陆某孕育的是单胎。2014年6月5日,陆某再次在该院进行超声检查,超声提示为“宫内双活胎,双头位;胎盘成熟度I+度;羊水值尚可;一胎儿颈部声像未排脐带绕颈”。同日,陆某在该院先后生育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

  2014年7月,乐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陆某征收超生两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陆某被征收两个超生孩子的社会抚养费后,认为医院如果能早一点检查出其孕育的是双胎,其就会中止妊娠。由于医院的误诊,致使其多超生了一个小孩,也就被计生部门多征收了一个小孩的社会抚养费。因此,医院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陆某于是一纸诉状将乐昌市某医院告上乐昌市法院。

   法院:医院并未造成人身损害

  乐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陆某在医院进行超声检查及分娩,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医院于2014年3月在对陆某进行超声检查时,存在未能准确检测出其宫内为双活胎的过错行为,但陆某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医院的该行为对其人身造成了损害。

  相反,陆某明知其继续生育的行为属超生违法,仍罔顾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不提前采取终止妊娠的措施,坚持违法生育,最终导致卫计局依法对陆某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显然,该决定的产生是陆某自身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与乐昌市某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无因果关系。据此,乐昌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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