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种非法集资犯罪表现手段

  2015年,根据省公安厅经侦部门的总结,他们将非法集资犯罪归纳了12种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共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假借P2P网络借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12、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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