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历经4年“暂行”,增加32条内容,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五个环节对垃圾分类全流程予以规定。昨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该《规定》。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该“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个人最高罚200元,单位最高罚5万元。(5月26日《南方都市报》)
作为一个历时4年的“暂行”变为“正式”,除了内容增多,条款增加,该《规定》最大亮点是确立了推行定时定点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思路。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笔者认为,《规定》的亮点远不止这些。
亮点一:“开罚”分区域,体现《规定》的人性化。《规定》通过了,是不是意味着市民不按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就要全城开罚?这可能是不少市民的担忧。“定时定点”投放模式是当地主导力推的垃圾分类模式,但并不是唯一的模式。《规定》明确,各区都要制定和公布本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也就是说,推广“定时定点”投放的区域才会“开罚”;如果不在规定区域内的,将不会受罚。像这样分区域做到“提前告知,罚前申明”,既尽到了告知义务,也让实施投放区域的居民和单位有了清楚的认识,这样执行起来就不会让人感到很“突然”。可见,罚则做到了人性化。
亮点二:分期分批推广,体现《规定》的科学化。据了解,当地目前实行“定时定点”投放模式的社区约3成,今年7月10日起,将在全市过半社区推广“定时定点”垃圾投放模式。可见,当地对《规定》的落实是分期分批进行,而不是一下子全面展开,这样,既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有利于《规定》的贯彻落实,更便于城市健康发展、市容市貌有序推进。笔者认为,在分期分批推广的同时,需要做好广泛宣传工作,让所有市民和单位提前认清垃圾分类投放的好处,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定时定点”投放垃圾的环保意识,从而变“被动”为“主动”,这样,推广的效果会更有效。
亮点三:主动与上位法衔接,体现《规定》的法治化。此次《规定》有一个显著特征,即最重要的罚则改为模糊表述。为何要这么做?其实,只要了解法律的人就不难发现,这是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一种具体体现,是与上位法“无缝对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而先前的“暂行”规定单位最高处罚为2000元,这明显有悖于上位法,处罚过轻。此次及时调整修改,充分体现了当地依法治市的法治理念。
垃圾分类投放既是个人行为,也是单位行为,更是瞬间行为。新规亮点值得肯定。假如“闪亮”的新规得不到落实,那么,这样的规定充其量是“聋子的耳朵――摆设”。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将会大大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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