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  长一智”。酒驾被查一次就能让人心生敬畏,不敢再犯。然而,总有心存侥幸之人一而再再而三地触碰法律的红线,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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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6日晚,吉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路段开展酒醉毒驾专项统一整治行动过程中,发现一辆黑色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对驾驶人刘某进行呼出气体式酒精检测发现,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位驾驶人刘某“不简单”,还有两次“前科”,这次已是第三次酒驾被查!

  2020年5月23日,刘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同年8月4日,刘某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处罚,并被依法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的处罚。

  谁曾想,刘某仍不思悔改,一年后,又因“三次”酒驾被查获。民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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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吉安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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