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分宜县公安局原副局长、交通管理大队原大队长戴某某因犯受贿罪、贪污罪,经分宜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他一同接受审判的还有其情妇黄某和三位下属。经审查,戴某某在任职的9年间,其单独或分别与情妇、下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60800元,贪污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钤山中队的公款共计人民币78700元。

  “欲不可纵,渐不可长”,十年期间,戴某某利用手中的权力,中饱私囊,心态膨胀,欲望放纵,最后接受法律的审判,其教训值得每个官员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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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疯狂敛财 染指交警大队一切业务

  戴某某,半生演绎了多种角色:严厉的领导、慈祥的父亲、背信忘义的丈夫、浪漫的情人、重情义的哥们,挥霍的赌徒。但是他真没想到,有一天自己会成为审讯室里的犯罪嫌疑人。

  戴某某自2002年10月担任分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以来,在其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经常会有人送点“小礼”。和大部分官员一样,他从最初的拒绝到委婉接受再到索贿,从而踏上了这条犯罪不归路。

  据了解,戴某某利用手中对下属职务提升、相关经费的拨付等方面的职责便利,非法收受了交警大队近半数以上中队长或中队的财物。在分宜交警大队有一条隐形规则:哪个下属送的钱早,哪个就提拔重用的快,哪个中队长知道按比例送钱,哪个中队就能及时被拨付经费。“有次他休年假去云南,邀请我一同去,我没去,他回来后说我小气怕花钱,我怕他以后对我有成见,得不到提拔,然后就送给他2万元现金。”某中队长事后谈起此事仍后怕。

  与此同时,他在电子警察业务、车辆上下牌业务、道路划线、指示牌工程,甚至大队、房屋租赁等交通系统有关的工程中,利用自身有权决定承包、工程款结算事项,先后收受承包人、承建人、承租人的贿赂。“反正谁送钱,谁就有业务做,谁送的钱多,谁做的业务就大。”这是戴某某在任时经营权力的一条不成文规定。“有次戴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5万元装修房子,后来我就送到他办公室去了”常受戴某某照顾的某驾校老板说。据这位驾校老板称,戴某某出国考察时,他们还送了4万元供其花销。

  另据办案检察官介绍,除收受求他办事的人的钱财外,戴某某多年来还开出各种发票,从大队财务上套取现金26万元钱归自己使用,大部分是一些私人的发票和白条,他自己签字后在大队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