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

  是通过制造、散布歪理邪说

  蛊惑他人、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在江西吉安

  有个名为“血水圣灵”的邪教组织

  竟然盯上了未成年人!

  不仅发展了大量青少年成员

  而且专盯在校中小学生

  实在太可恶!

  2019年7月19日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依法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

  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

  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16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血水圣灵”邪教组织

  “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系中国政府明令查禁取缔的由左坤于1988年8月在台湾建立的邪教组织, 又称“圣灵重建教会”或“全福音左坤使徒教会”,简称“血水圣灵”。1987年开始渗入大陆,1995年被认定为邪教组织。

  “血水圣灵”邪教组织冒用基督教的名义,打着基督教的幌子,大搞教主崇拜,散布歪理邪说,宣扬“末世论”,蒙骗发展控制成员,建立了严密的组织体系,蛊惑信徒仇视社会,千方百计骗取钱财,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其邪说之荒诞、敛财之恶劣、危害之严重令人发指。

  “血水圣灵”邪教是国家明文予以取缔的邪教组织,据悉,该组织在江西省泰和县、吉安县、吉州区等地建立组织,分别称为泰和片、吉安片。2017年两片合并统称为果木园片(或吉安片)。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1月以来

  被告人申某凤在同案人的组织领导下参与管理“血水圣灵”邪教组织果木园片区的邪教成员发展和邪教宣扬、传播活动。

  被告人廖某均除在泰和宣扬、传播邪教外,还与被告人申某凤共同组织和帮助邪教成员为邪教组织摆摊经营敛取钱财,为邪教组织管理各邪教教会上交的资金。

  另外,被告人申某凤还伙同被告人肖某根、王某秀、刘某培、钟某兰租住于吉安县敦厚镇,共同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人员进行宣扬、传播“血水圣灵”邪教,并为邪教组织摆摊经营、敛取钱财。

  被告人龙某牙、邹某莹、杨某云、肖某香租住在吉州区禾埠新村,共同参与宣扬、传播“血水圣灵”邪教,为邪教组织摆摊经营、敛取钱财。

  被告人刘某杏为“血水圣灵”邪教组织泰和片区负责人,组织被告人吴某珍、单某英、匡某等人参与和宣传“血水圣灵”邪教活动,组织被告人匡某镔参与和宣传“血水圣灵”邪教活动,发展培养邪教组织成员,纠集被告人谢某星参与邪教活动,同时还组织邪教成员敛取钱财上交至邪教组织。

  公安机关在此案中查获大量邪教资料、书籍、笔记本、电脑、存储介质、手机、打印机等作案工具,并从被告人手机中查获大量邪教宣传资料、信息。

  经吉安市公安局认定

  上述被查扣的电子数据、文章、图片、书刊、打印资料、音视频等相关物品,经鉴定全部为“血水圣灵”邪教宣传品。同时还发现“血水圣灵”邪教组织果木园片发展了大量青少年成员,且许多在校中小学生成为发展对象,并在吉州区、抚州等地发展邪教成员。

  经统计,果木园片区(吉安总片区)从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间,就敛取邪教成员上交的资金463万余元,向“血水圣灵”邪教组织上交资金37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申某凤、廖某均、肖某根、王某秀、钟某兰、刘某培、龙某牙、邹某莹、杨某云、肖某香、刘某杏、匡某、吴某珍、谢某星、单某英、匡某镔等十六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参加国家明确取缔的“血水圣灵”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据此,法院根据十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

  被告人申某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刘某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钟某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谢某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单某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廖某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肖某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邹某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吴某珍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秀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肖某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培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龙某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杨某云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匡某镔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