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对该县第二中学单位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该校校长方明(正科级)有期徒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3年12月,方明在担任县第二中学校长期间,主持会议决定以校长室名义收受个体书商教辅资料回扣款,用于解决校长室成员和部分处室主任福利待遇。明示学校分管领导、各年级主任向学生宣传、推荐个体书商教辅资料。期间共收受教辅资料回扣款41万元,其中19.5万元发给了校长室成员和部分处室主任,17万元由方明支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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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该校法定代表人,方明的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鉴于方明具有投案自首、归案后能积极退缴赃款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上犹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