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生效的判决不但不执行,当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还用石块追打法院的执行法官。近日,上饶铅山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恒、王某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饶铅山县窑山煤矿以王某恒、王某发等阻止其拉运煤矸石为由于2012年1月向铅山县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2012年5月11日铅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恒、王某发等停止妨害行为。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仍多次实施妨害行为,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2013年8月13日,铅山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铅山县虹桥乡窑山煤矿对此案依法进行强制执行,被告人王某恒、王某发得到消息后在下山的路上强行拦下法院执行警车围堵法院工作人员,并捡起地上的石头砸向法院工作人员,在法院工作人员见势躲避过程中,二被告人仍手拿石块一路追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恒、王某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排除妨害的义务,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强行围堵法院警车并用石块追打依法执行的法院执行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