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辛辛苦苦追到心仪姑娘,两人订婚同居后,问题出现了,两人也因之“闹掰”了,这个时候男子想要女方退回彩礼,大家觉得这样做合理吗?

近日,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20岁“小夫妻”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近日,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20岁“小夫妻”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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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前,陆某17岁,在当地开始做油漆学徒,遇到了小时候一起玩耍的毛某,毛某当时刚从外地回家工作,在一家私人幼儿园代课。此后,陆某即托园长要来了电话号码,接下来就开始了猛烈的死缠烂打,整整一年时间,陆某成功追到了毛某,二人开始订婚,男方支付了12.8万元聘金和金饰,高高兴兴坠入甜蜜的生活。

  好景不长,随着双方年龄的增大,各自的价值观人生观相对于两年前有了改变,青梅竹马已经变得不合适了,双方开始连续不断的争吵,感情不和,干脆分居,一分就没有机会复合了。陆某认为,两人未领取结婚证,分开双方都有错,但是自己花了一大笔钱,本身就不富裕,觉得亏。于是在多方咨询后,决定向法院起诉要回结婚彩礼。

  毛某坚持认为,是陆某不要她,按照农村生活习惯,这个彩礼是不需要退回的。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依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判决要求毛某对该彩礼进行了部分返还。

  编者说:按照农村生活习惯为结婚而支付的彩礼,并非是男方不要女方彩礼无需退,女方不要男方全额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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