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有专访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罗永银
一、以人为本是现代交通的最大特征
交通文明、交通安全是交通文化的具体体现。不断满足人的出行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体现对人的关爱服务,是交通现代化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文化理念的目的所在。
陈东有: 8月5日,南昌市减排工作会上透露出一个数据,上半年,南昌新增注册机动车辆53252辆,每月平均新增机动车8875辆,每日平均新增295辆。8月6日,南昌就提出要建“三横三纵”公交快速道,新区红谷滩也将有一条。这些数据和措施说明,现代交通发展真是太快了。但是我想,交通的现代化远远不只是汽车和道路这些交通硬件建设的问题。罗厅长能否从全省交通管理者的角度,谈谈交通现代化的特征?
罗永银:确实,现代交通的发展日新月异。交通现代化就是交通发展实现“出行无忧、运输无阻、高效和谐”,是公路、铁路、港口、航道、航空、管道等“陆海空”三位一体的集合,是满足或适度超前于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需求的体现。不断满足人的出行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体现对人的关爱服务,是交通现代化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文化理念的目的所在。
这里我们特别要讲交通文化,交通文明、交通安全都是交通文化的具体体现,也是人类文明在交通领域的一个重要体现。人类交通发展到今天,主要有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四大部分,组成大交通。今天我们谈的重点是公路交通、汽车交通。分析现阶段公路交通现代化的以人为本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汽车发展看:一方面,车辆增长速度迅猛,已经走进千家万户。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58亿辆,我省机动车达677万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总量达2.91亿人,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达987万人,且两项数据都是以年均10%左右的幅度在增长。按照国际上“汽车社会”以百户家庭拥有20辆汽车的数量标准,我国已进入汽车社会,汽车走入了寻常百姓家庭,为广大人们日常出行带来极大的便利和快捷。另一方面,汽车安全性、舒适性、节能性、多样性增强,汽车丰富了人们生活。
第二,从公路发展看:一方面,路网结构不断完善。截止2013年底,全省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5.2万公里,与2004年底的6.19万公里相比,10年增加了146%;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4303公里,与2004年底的1426公里相比,增加了202%。到2015年底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突破5000公里,实现县县通,“三纵四横”为主骨架的高速公路网将基本形成。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路网结构的不断完善,极大方便了人们的出行,降低了出行成本,提高了出行效率。另一方面,道路功能不断增强。随着公路建设发展,安全性、舒适性、便捷性的功能日趋得到完善,以人为本的理念日益得到体现。比如:公路等级提高、线形标准落实、防护设施设置、交通标志完善等,必将增强公路的安全性;路况信息提醒、服务区和停车区设置、绿化美化设计等,必将增强公路的舒适性。
第三,从交通管理看:一是交警执法要体现以人为本。既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更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把握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处理好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的关系,尽可能融法(讲法理)、理(讲道理)、情(讲情理)于一体,在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二是管理措施要体现以人为本。首先,要树立“生命至上”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重点监管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等。其次,要树立“民意主导”理念,以“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违法行为,简政放权,积极推出一系列便民利民服务措施,让群众以最低的成本、最短的时间、最便捷的方式办理交管业务。再次,要树立“科技创新”理念,不断提高交通智能化管控水平。三是宣传提示要体现以人为本。要促进社会群众形成一个与之相匹配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安全行为,乃至交通道德伦理,就应不断创新交通安全宣传提示,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为载体,以电视广播、微博微信等媒体为渠道,以普及安全交通知识、传播和谐交通思想、倡导文明交通风尚、抵制不良交通行为等为内容,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开展宣传提示,为构建现代化交通提供舆论导向。
二、用新的“安全法则”来建设“汽车文明”
我国已经进入汽车高速增长期,但交通参与者特别是驾驶人的文明交通安全意识、规则通行意识还没有牢固树立,各种争道抢行、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陋习,以及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法行为普遍。
陈东有:交通文化的发展,其中一个指标就是交通法规的完善。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2013年全面实施。新交通规则加强了对驾驶员的管理。今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十周年,《江西省实施<</SPAN>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实施五周年,去年秋季我省也修改了实施办法,加大了对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不按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家一个共同的印象是,交通法规越来越严格了,您怎么看?
罗永银:法律是最基本、最权威的人的行为的他律。自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完善,为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修改、完善都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密不可分的,是人的道德伦理自律必要条件,其法律内容本身就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开放性、科学性和人本性的特征。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特征:
第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交通事故处理、医疗救助服务、特种车辆管理、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合法权益保护等各个方面,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真正将保障人民的群众根本利益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追求。
第二,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思想。在立法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盲道的设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以及中小学校、医院、养老院门前交通安全设施的安装、标志标线的施划等,都进行了强制性规定,让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能够平等的享有安全、便捷出行的权利,在执法实践上,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通常情况下即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执法的一种倾向,虽然一度引起社会的争议,但出于对相对弱势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生命安全的保护,出于对机动车驾驶人履行谨慎驾驶义务的考虑,这样的规定和做法都无可厚非。
第三,体现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汽车高速增长期,但交通参与者特别是驾驶人的文明交通安全意识、规则通行意识还没有牢固树立,各种争道抢行、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陋习,以及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法行为普遍,迫切需要用新的“安全法则”来建设“汽车文明”。因此,醉驾入刑,以及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公安部123、124号令应运出台,同时,在我省去年修订的《江西省实施<</SPAN>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还提高了行人违法行为及饮酒驾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这些法律规定的出台都充分体现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在执法实践中对这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也是顶格处罚。
查看评论(0)网友评论
发 表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