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坚克难除恶务尽
乘胜追击决战决胜
赣州警方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
赣州警方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以打开路、重拳出击
日前
全南警方依法打掉缪某贱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
目前,法院已判决!
4月27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对缪某贱、缪某财、钟某波、缪某芳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重婚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缪某贱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5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缪某财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对其余7名骨干成员、一般成员分别判处三年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
2009年以来,缪某贱以银城宾馆为依托,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口口相传方式,高息向社会公众借款,然后转手放贷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并参与全南县城液化气经营。期间,缪某贱及其儿子缪某财,先后网罗钟某寿、郭某、钟某波、缪某阳、黄某林等人非法催债,并意图对全南县液化气市场进行垄断,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该团伙以被告人缪某贱为首,在全南县范围内实施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遂根据9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
是高利贷从业者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
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
下面
赣州警方“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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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寻衅滋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荡涤黑恶不留死角
不获全胜绝不收兵
全市公安机关将以更加有效的履职尽责
以决战决胜扫黑除恶的过硬成绩
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优异的“赣州公安”答卷
策划出品:市公安局宣传处 编辑:张飞君
来源:全南公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