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部门保留执法执勤用车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能否保障正常公务出行是检验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准。改革方案提出,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10个部门(系统),即: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含交警、森林公安)、司法(含戒毒)、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地税。
其他行政执法用车,将组建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执法用车成本。市级、县(区)级及以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比例,分别按照不超过原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60%、70%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上述比例,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公务用车将缩减近54% 每年可节约3900万元左右
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记者了解到,从全市公车数看,这次公车制度改革前,我市有公务用车7512辆;改革后,按照省车改领导小组关于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包括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事务保障用车共保留3464辆,公务用车将缩减近54%。从支出成本看,改革前我市每年公务交通支出约5.14亿元;改革后,测算运行费用、公务出行补贴约4.75亿元,全市每年可节约390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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